【中國制冷網】案情回放
劉女士從某家電經銷公司購買空調一臺。一次,劉女士出門關閉空調,但未拔掉空調插銷,空調機自燃引發火災。根據公安消防支隊出具的《火災事故簡易調查認定書》,此起火災原因不排除電氣線路故障所致。火災造成劉女士家的空調燒毀,房屋室內外留下多處火燒痕跡及燃燒后的有害氣體,劉女士被迫外出租房居住,并急忙安排修復房屋。劉女士與家電經銷公司進行了多次溝通協商,認為均未得到滿意答復,將該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空調損失、房屋裝修及租房費用。
法院經審理認為,劉女士從某家電經銷公司所購空調因電氣線路故障發生自燃,導致劉女士受到財產損失,應當由侵權人即某家電經銷公司承擔責任。對于空調損失,劉女士與家電經銷公司均認可按照購買空調的發票票額計算,法院予以確認。對于租房費用,基于劉女士提供的租房協議,法院予以支持。另在法院審理過程中,劉女士發現自己無法舉證證明房屋裝修費用數額,因此放棄要求家電銷售公司賠償該項費用的主張。
以案釋法
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一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法第19條規定:“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銷售者因產品質量問題或保修期內非人為故障造成產品使用者遭受財產損失和人身損害,應當以其過錯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是,部分損失不容易保存證據,更有一些損失難以用金錢去衡量,因而使當事人在開庭時無法有效地向法庭舉證,也就無法通過司法途徑取得相應的救濟。
因此,購買家用電器要保存好購買發票、保修卡和使用說明書或用戶手冊等材料,保存好產品銷售者信息及品牌信息;如遭受人身傷害,則應保存好就醫證明、損害程度證明及相關費用支出證明等材料,以免事后無法確認損失數額,影響追究責任。
經營者提供的產品存在缺陷或產品質量與其銷售時所表明的質量狀況不符,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經營者提供的產品給消費者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害的,應當在其責任范圍內采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另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第二款規定,經營者如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向經營者要求所受損失兩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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