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中國制冷網】2001年8月,雁蕩鎮村民黃某花了2600元錢,從臺州某不銹鋼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不銹鋼公司”)買了一臺太陽能熱水器。隨后,該公司送貨上門,還派出技術人員幫忙安裝。
2003年,黃某把房子賣給牟某夫婦,這臺太陽能熱水器也作為附屬物一并轉讓。不久,牟某一家搬入。
去年8月6日上午10時30分許,雷雨交加,牟某的兒子小牟在6樓洗衣服。突然沒水了,小牟就到樓頂查看原因。不幸發生了――太陽能熱水器漏電,小牟觸電身亡。
兒子的離去,讓牟某夫婦陷入巨大的痛苦中。當年10月,他們向市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不銹鋼公司賠償51萬余元。
今年2月19日,浙江出入境檢驗檢疫鑒定所作出司法鑒定報告,認為這臺太陽能熱水器在質量和安裝上存在問題――熱水器輔助電加熱器內部絕緣保護層損壞,金屬加熱絲通電后出現漏電,造成不銹鋼支架帶電;同時,室內電源開關未接地線、未安裝漏電保護器、熱水器電源地線未接于實地,其安全措施不符合國家相關標準。
庭審中,不銹鋼公司對這份鑒定書提出異議。他們認為該公司有專業的安裝人員,不可能存在安裝方面的錯誤,而且這臺熱水器后來人為破壞較嚴重。但是,不銹鋼公司無法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
判決結果:
不銹鋼公司向牟某夫婦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處理事故家屬誤工費等21萬余元。
法官評析:
這臺太陽能熱水器是不銹鋼公司生產并銷售的,其存在的產品質量問題和安裝質量問題,是造成小牟觸電死亡的直接原因。根據相關法規,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生產者能夠證明其免責條件規定的除外。在該案中,不銹鋼公司不能提供有效的證據證明其免責條件,所以應對小牟的觸電死亡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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